关于《河北金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河北金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 建设项目名称:河北金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 建设单位名称:河北金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星科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本项目不新增占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7′34.700″,北纬38°7′38.823″,项目所在厂区东侧、北侧均为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南侧为无极县兴达制革厂,西侧隔富民街从北向南依次为无极县元丰皮革有限公司、无极县富民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豪亿皮革有限公司。项目利用现有生产车间进行建设,购置喷浆机、辊涂机、熨平机等设备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新增加工22万张标牛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为生产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为三级水雾除尘装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
三级水雾除尘装置废水与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废水通过专用污水管道排至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再处理,出水通过专用污水管道排至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滹沱河。
废水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3“间接排放限值”标准,根据《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2年10月11日公告),氯离子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及单位标准排水量。
(二)废气治理措施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补残、绷板干燥、化料、刷浆、辊涂干燥、喷浆干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无组织废气主要包含摔软废气、原料储存废气和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
- 有组织废气
补残、绷板干燥、化料、刷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和辊涂干燥、喷浆干燥废气管道收集后,共经4套“三级水雾除尘装置+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4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4、DA005)排放。
补残、绷板干燥、化料、刷浆、辊涂干燥、喷浆干燥工序(排气筒DA001、DA002、DA004、DA005)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主要包含摔软废气、原料储存废气和生产过程中未被收集的废气。
摔软废气经除尘滤袋处理后,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原料储存过程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未被收集的废气,密闭车间无组织排放。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标准要求。
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口采用软连接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水雾除尘装置、沉淀池产生的浆渣,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补残、化料产生的废化料桶,除尘滤袋产生的革屑和废滤袋,修边产生的废边角料,均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该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10t/a,NH3-N:0.001t/a,SO2:0t/a,NOX:0t/a,VOCS:1.150t/a,颗粒物:6.768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