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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邕江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关于石家庄邕江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石家庄邕江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89222881
电子邮箱:wjxkfqspj@163.com
通讯地址:无极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建设项目名称:石家庄邕江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2、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3、建设单位名称:石家庄邕江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河北格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本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度58分28.672秒,北纬38度7分27.737秒。南侧为无极县高隆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侧为无极县开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西侧和东侧为空地,距离最近的敏感点为西侧630m处的齐洽村。项目租用无极县高隆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闲置厂房5000m2、空地8333.4m2,拟购置锤式破碎机、电控设备、电流磁选机、跳汰机、螺旋输送机、分料机、装载机等60台/套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30万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为洗砂和砂水分离废水、湿法球磨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
生产废水经沉淀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经污水管道排至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滹沱河。
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三级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3“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及无极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上料、一次破碎、初次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炉渣卸料及堆放产生的废气(颗粒物)、车辆运输扬尘(颗粒物)、污水处理废气(NH3、H2S、臭气浓度)。
1.有组织废气
上料、一次破碎、初次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产尘点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通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7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上料、初次筛分、一次破碎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表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钢结构,炉渣卸料及堆放产生的废气经喷淋降尘、厂房自由沉降和墙壁阻隔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废气加强通风、定期喷洒除臭剂,同时要求压滤后的泥饼定期及时清运;车辆运输扬尘通过车辆清洗、车辆减速慢行、洒水降尘、地面硬化等措施,减少道路运输扬尘。
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无组织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沉淀池泥沙、未燃尽垃圾、除尘灰、废布袋。沉淀池泥沙压滤成泥饼后暂存压滤泥饼存放区,统一外售做建筑材料;未燃尽垃圾集中收集后返回石家庄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除尘灰收集后外售做建筑材料;废布袋收集后外售。
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均采用桶装并加盖密闭储存,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关要求。
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11t/a,NH3-N:0.001t/a,SO2:0t/a,NOX:0t/a,VOCS:0t/a,颗粒物:0.371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