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单位
名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
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十九条 3.《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4.设计文件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5.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6.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
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8.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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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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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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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对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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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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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生产条件是否满足生产活动需要;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存在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是否存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是否存在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是否存在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是否存在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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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是否存在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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