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乡镇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单位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乡镇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镇级,乡镇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一并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乡级 |
无极县各乡镇 | |
3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镇级,乡镇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一并行使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