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1 |
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2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监督检查 |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信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3 |
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29号)第四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4.《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12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