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1578号
当事人:无极县智培儿童临时照护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7AMKT24D
住所(住址):无极县无极镇张村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娇
身份证件号码:1301301988********
2025年5月2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无极镇张村东街1号的无极县智培儿童临时照护服务部未持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2025年6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6月3日进行立案,6月4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闫伟广、何聪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获发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3130130010005,有效期至2024年9月23日,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当事人没有依法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之后也没有新申请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却仍继续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小餐饮证过期之后一直未营业,2025年5月7日开始招生,至我局执法人员到无极县智培儿童临时照护服务部检查时,共为4名学生提供餐食,每名学生每月收费250元,没有记录账本。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6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持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且我局责令其改正。
2.2025年6月3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3.2025年6月4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自2025年5月7日至6月3日未持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以及其在违法经营期间内获得违法所得金额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情况。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15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持有效的小餐饮登记证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并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从轻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整);
2.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0000002862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久久久WWW免费人成精品_97无码视频在线看视频_精品人妻系列无码专区_国产无遮挡又黄又爽免费网站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