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2208号
当事人: 无极县书娟豆腐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用代码:92130130MA0EFF280J
住所(住址):无极县无极镇裕农市场内B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田*娟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1972********
2025年5月12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无极县文苑中学食堂采购的豆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腐是无极县书娟豆腐坊供的货,并能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和销售票据复印件。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进行立案,6月17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闫伟广、何聪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该批次豆腐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早上加工的,共加工了5板,每板20公斤,每公斤售价4元,给无极县文苑中学供货40公斤,其余以零售的方式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货值金额共400元。当事人自接到不合格的抽检报告后就在门前张贴了召回公告,一直没有人退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3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不合格豆腐已经全部售出的事实。
2.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4.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豆腐的召回及整改情况。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豆腐不合格。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22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销售不合格的豆腐,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加工销售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加工销售的其他产品。”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反行为轻微,社会影响小;当事人知道销售的豆腐不合格后,及时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豆腐,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肆佰元整);
2.罚款4600元(肆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500000030865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久久久WWW免费人成精品_97无码视频在线看视频_精品人妻系列无码专区_国产无遮挡又黄又爽免费网站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