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64号
当事人:无极县手拉手儿童临时照护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0MA0EMKTY7J
住所(住址):无极县无极镇西关村校园胡同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件号码:1323241976********
2025年5月7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无极镇西关村校园胡同21号的无极县手拉手儿童临时照护服务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进行立案,5月14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闫伟广、何聪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7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违法事实。
2.2025年5月13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3.2025年5月14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情况。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5〕130130250000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说明“二、对法律责任条款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在“较重”或者“严重”项下予以明确裁量权基准。对上位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行政处罚,不再重复列出。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警告、定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无需明确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给予定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识别码到6家河北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无极支行、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邮政储蓄银行无极路支行、工商银行无极支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识别码为:130130240000002772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久久久WWW免费人成精品_97无码视频在线看视频_精品人妻系列无码专区_国产无遮挡又黄又爽免费网站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